概念法学(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
利益法学与概念法学之间在体系建构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张的法学建构主要遵循“先概念,后体系”的建构方式而后者主张的是“先体系,后概念”的建构方式,这种方式在海克看来完全是一种“颠倒式”的做法具体而言1一个处在概念的天堂,一个回到利益的人世间概念法学的问题在于其过度高估;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 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 编辑本段法学;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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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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